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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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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东莞市爱国拥军促进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由热心东莞市爱国拥军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及有志于该工作研究的专家学者、已退出现职的有关领导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弘扬爱国精神,搭建拥军平台,支持国防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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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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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政府的拥军优属政策;
(二)调研本地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情况,分析军政军民关系的热点难点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总结先进经验,撰写有关先进事迹材料,并宣传推广,推动爱国拥军领域公益事业的发展;
(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拥军优属活动;
(五)有选择地慰问驻边海防、海岛和执...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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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会 员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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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军队,遵纪守法,承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愿意支持本会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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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组织机构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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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或称理事长)1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或称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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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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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的收人;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人。
第五十四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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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党建工作 [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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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六十八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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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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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十二条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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